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保定市竞秀区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修理费765,000元;

二、被告保定市竞秀区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具体为:以25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5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5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违约金标准为日万分之三;

三、驳回原告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6,778元,由原告自行承担485元,由被告负担16,293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11
发布日期 202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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