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掌政农村资金物流调剂股份有限公司 银川荣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掌政农村资金物流调剂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95831.64元、支付利息1159956.70元(截至2019年5月30日),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1195831.64元自2019年5月3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掌政农村资金物流调剂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7221.13元、支付利息773304.50元(截至2019年5月30日),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797221.13元自2019年5月3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 三、被告银川荣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银川荣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380元,减半收取计19690元,由原告宁夏掌政农村资金物流调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50元,被告***、***、银川荣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94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银川荣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29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