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泰康仙林鼓楼医院 涡阳县永宏物流有限公司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嘉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铁岭东北城腾达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南京茂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共计160288.56元,扣除已赔付的10000元,尚需赔偿150288.5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无责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共计12000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涡阳县永宏物流有限公司、铁岭东北城腾达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各赔偿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元,减半收取709元,鉴定费2900元,合计3609元,由原告***负担409元,被告***负担32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3200元)。 上述款项可汇至句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账号:32×××95。汇款时注明本案案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账号:11×××6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发布日期 | 2020-0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