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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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23666.6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赔偿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鉴定费1700元,合计1900元,由原告***负担46元,被告***负担1854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1854元)。 上述款项可汇至句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账号:32×××95。汇款时注明本案案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账号:11×××6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发布日期 | 2020-0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