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14954.8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08731.1元; 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被告***垫付的丧葬费2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9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7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