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自贸区支行截止至2020年10月30日欠款本金、利息及费用共计486450.9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自贸区支行支付利息(以271198.92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自贸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9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04
发布日期 202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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