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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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84658元、误工费20874.58元、护理费中的2867.42元、交通费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等共计120000元,扣除已垫付的10000元,余款1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原告***在中国建设银行济南槐荫支行开设的62×××82账户内。

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7567.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护理费中的22067.8元、营养费4500元、后续治疗费13000元、鉴定费2860元等共计101195.49元,扣除已垫付的42000元,余款59195.4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原告***在中国建设银行济南槐荫支行开设的62×××82账户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4元,减半收取计2377元,由原告***负担535元,被告***负担18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29
发布日期 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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