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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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解放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垫付款30118.77元、利息损失3153.44元(以垫付款30118.77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为1657.16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8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为1496.28元)及自2020年11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保险费663.8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需登录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立案)。 |
裁判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