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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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1,970.58元、残疾赔偿金75,0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误工费19,200元、护理费8,132.40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交通费140元、财产损失500元,合计150,242.98元; 二、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0元,减半收取1845元,***负担210元,***负担400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负担1235元。司法鉴定费1300元,***负担390元,***负担9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日期 | 2021-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