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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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濉溪县孙町镇郜伟家具店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注册的1766171号的商标、10194636号“经典皖宝”、10194609号“金典皖宝”文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濉溪县孙町镇郜伟家具店赔偿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9000元; 驳回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350元,濉溪县孙町镇郜伟家具店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