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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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鑫河化工有限公司 盘锦辽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辽宁恒跃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河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恒跃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盘锦辽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从2018年7月11日起以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 二、被告盘锦鑫河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812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保全费5000元(原告预交),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