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大连三禾生物有限公司 大连华南集装箱船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3)甘民初字第6032号民事裁定书。 二、原审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审原告***人民币90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审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500元,其他诉讼费人民币5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35,550元,已全部退还原审原告***,再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500元(原审原告***已预交),由原审原告***负担人民币4,000元,由原审被告***负担人民币26,500元。原审被告***负担部分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审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期限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