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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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信用卡本金58643.99元、利息8534.94元、滞纳金14559.25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1月15日,自2020年1月16日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大连银行融易通信用卡个人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3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