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连卓远重工有限公司 大连瀚远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大连卓远重工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大连瀚远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1,288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1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大连卓远重工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瀚远贸易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1-01-21 |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