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罚金 |
法院 |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吉0191执183号 被执行人:***,男,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执行人***盗窃罪罚金执行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91刑初16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执行。 执行经过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极少量银行存款,无证券、股票,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调查被执行人在长春市不动产登记及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1年2月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并向主管院长汇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崔国强 审判员黄国丽 审判员徐佳丽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志颖 |
裁判日期 | 2021-02-26 |
发布日期 | 2021-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