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货款39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本金39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三倍计算,从2020年5月18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本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2-16
发布日期 202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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