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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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250774.9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8元,由原告***负担35元,被告***负担5053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