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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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损失人民币258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5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