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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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金之鼎化学建材有限公司 唐山万兴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唐山万兴建材有限公司货款799188.6元;并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1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唐山万兴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91元,减半收取计614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