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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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迁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冀B×××××车辆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31516.23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61985.82元,合计193502.05元,扣减垫付的63000元,再实际给付130502.05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冀B×××××车辆所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88983.77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313262.52元,合计402246.29元,扣减垫付的43000元,再实际给付359246.29元;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日之起十五日内给付。 -13-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53元,减半收取2476.5元,由原告***、***承担946元,由被告***承担153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