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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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临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20000元,扣除已支付原告的医疗费10000元,余款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其余损失116657.68元的80%,计款93326.14元; 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打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临朐城关分理处个人账户×××73;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8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371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