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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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西环营销服务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西环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211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西环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向***返还垫付款15324.99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计295元,由***负担162元,***负担1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