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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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石家庄军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10000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院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石家庄军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