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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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支行南关分理处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405723.9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项中被告应付赔偿款和以下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按上述期限付至原告***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支行南关分理处的账户:6212××××470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16.25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负担7366.25,由原告***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 发布日期 | 2021-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