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透支款本金49381.28元、利息4082.3元、违约金3046.28元、其他手续费56元,共计56565.86元(截至2020年6月30日);自2020年7月1日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费用等按《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7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8
发布日期 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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