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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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嘉兴市创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36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36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嘉兴市创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60元,由原告***负担1360元,被告***、***、嘉兴市创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负担8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发布日期 | 2021-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