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借款本金265218.5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11月9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8892.6元,之后的罚息按年利率4.9%再加收50%计,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罚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复利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同时支付律师费8121元、保全费1914元;

二、若被告***未按时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有权以被告***名下的厦门市翔安区××一里××号××室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62元,减半收取计278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11-18
发布日期 2021-03-0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