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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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青海威毅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甘肃祥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0元、截至2020年3月17日的利息309598.7元;以借款本金1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22%支付自2020年3月18日起至2020年6月19日的利息;并自2020年6月20日起以未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并自2020年3月18日起以未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青海威毅化肥有限公司、青海威毅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绿海通洲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中钰时创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垅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43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8432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负担111元,由被告甘肃祥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青海威毅化肥有限公司、青海威毅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绿海通洲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中钰时创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垅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83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4
发布日期 202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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