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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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兰州高科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北路支行 兰州诚宇鑫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御萃坊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北路支行借款11000000元及利息834240元(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并支付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照月息10.8‰计算); 二、被告甘肃御萃坊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北路支行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复利(以借期内利息83424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0.8‰计算); 三、被告***、***、兰州高科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北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北路支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153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甘肃御萃坊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 发布日期 | 2021-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