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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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9402.6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伤残赔偿金85097.38元、交通费500元,共计120000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35427.27元、伤残赔偿金103444.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00元、营养费3420元、鉴定费2475元、律师代理费20000元,共计173166.29元; 以上款项合计293166.29元。 三、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8.00元,由***负担、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18 |
发布日期 | 2021-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