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损失110000元(其中支付给原告***99500元,由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直接汇入原告***提供的其在中国工商银行即墨支行卡号为62×××16中,支付给***10500元,由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直接汇入被告***提供的其在中国银行莱西支行卡号为62×××20中)。

二、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损失218741.18元(由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直接汇入原告***提供的其在中国工商银行即墨支行卡号为62×××16中)。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265元减半收取3132.5元,由原告负担21.5元,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3111元(由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直接汇入原告***提供的其在中国工商银行即墨支行卡号为62×××16中)。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2019-02-05
发布日期 202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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