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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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蓬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鑫杰不锈钢有限公司 烟台市正平资产评估事务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烟台鑫杰不锈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蓬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截止到2018年4月20日的利息、复利125054.28元。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复利给原告。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山东蓬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烟台鑫杰不锈钢有限公司抵押的蓬房权证公字第20060802-1、20060802-××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房产,经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在548万元的限额内优先受偿;对蓬国用(2006)第027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在725万元的限额内优先受偿。 四、原告山东蓬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烟台鑫杰不锈钢有限公司抵押的蓬房权证公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房产,经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在430万元的限额内优先受偿。 五、原告山东蓬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烟台鑫杰不锈钢有限公司抵押的(蓬莱农商)高抵字(2016)年第130049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171台(套)设备,经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在603万元的限额内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775元,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烟台鑫杰不锈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