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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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内江市东兴区平坦超平机砖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威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给付尚欠款项4133049元(借款本金1760000元、截止2019年12月15日止的利息777560元、煤款159548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12月16日起,以1760000元为基数按起诉时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自2020年7月1日起以1595489元为基数,按起诉时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二、被告内江市东兴区平坦超平机砖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92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8923元,由被告***、内江市东兴区平坦超平机砖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发布日期 | 2021-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