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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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垛支行 泰兴市金錋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兴市金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垛支行贷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101019.46元(利息暂算至2020年9月14日)及自2020年9月15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未偿付的利息; 二、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垛支行有权以被告泰兴市金錋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泰兴市横垛社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单元号:321283103208GB00524F99990001)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被告泰兴市金錋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08元,由被告泰兴市金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加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04 |
| 发布日期 | 2021-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