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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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驰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泰兴市驰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0元,并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返还借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00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880元,合计19680元,由被告泰兴市驰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日期 | 2021-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