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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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长兴物流有限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人民币60200.05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人民币、住院伙食补助费35元/天×17天=595人民币、营养费1,000元人民币、护理费120元/天×90天=10800元人民币、残疾赔偿金36546元/年×6年×20%=43855.20元人民币、精神损害抚慰金4200元人民币、交通费20元/天×17天=340元人民币、鉴定费1900元人民币,合计132890.25元人民币,该款由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69195.2元人民币,由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人民币(60200.05元+10000元+595元+1,000元+1900元-10000元)×70%=44586.54元人民币,两项合计人民币113781.74元; 二、由原告***退还被告泰兴市长兴物流有限公司先期垫付的20000元人民币,该款由原告***从上述第一项赔偿款中支付给被告泰兴市长兴物流有限公司。 合计第一、二项,原告***共获得赔偿款93781.74元人民币。 上述赔偿款限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汇入户名:德兴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德兴支行银城分理处,账号:14×××90的账户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0元人民币(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泰兴市长兴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076元人民币,由原告***负担44元人民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日期 | 2021-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