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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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还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暂计算至2020年12月4日为31912.12元;自2020年12月5日起按月利率5.98125‰加收50%计收罚息;对欠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均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90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日期 | 2021-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