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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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浙江佑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桐乡市立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桐乡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桐乡市立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13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 发布日期 | 2021-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