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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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国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11,480元,并以该款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自2020年8月22日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贵州国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劳务报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发布日期 | 2021-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