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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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1722.15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人民币55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人民币50685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2000元; 五、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2000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9元,由原告***负担367元,被告***负担1155元,被告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01 |
| 发布日期 | 2021-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