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赣州东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海浪消防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景洲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西景洲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工程款685177.18元及利息(自2020年7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34元,鉴定费20555元,合计44589元,被告江西景洲实业有限公司承担31300元,原告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承担132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账号:99×××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31
发布日期 202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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