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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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霍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黄庆寿钢材款1856172元及资金占用费(从2015年3月21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0%、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均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已付81万元从中比除;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黄庆寿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5984,由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227元,黄庆寿负担1675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1280,由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1 |
| 发布日期 | 2021-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