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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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赤峰大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鹏圣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天禹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宁城县八里罕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天禹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906700.1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038元,鉴定费120000元,邮寄费22元,合计168060元,由被告宁城县八里罕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9-30 |
| 发布日期 | 2021-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