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京维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吴建锋食品店(经营者吴建锋)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第559523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葡萄酒;

二、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吴建锋食品店(经营者吴建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8000元;

三、驳回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吴建锋食品店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75元,由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吴建锋食品店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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