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发回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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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合伙财产48278.78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合伙财产43278.78元; 三、驳回原告***、***其余之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0元,两原告预交1220元,其余1300元予以免交,由两原告负担220,被告***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发布日期 | 2021-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