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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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自贡光明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自贡市同汇化工有限公司、四川欧普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四川雄飞利通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省华纬医药有限公司、自贡市丰汇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利华光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利昇商贸有限公司、***、自贡福世光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荣县杨佳医院、自贡泰康医院、***、四川物华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17000000元(采取提取或划拨措施的以本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金额为准)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查扣财产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财产为准)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