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行政管理(商标)行政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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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竹老熊沟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蓝剑蓥华山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
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四川蓝剑蓥华山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四川蓝剑蓥华山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