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7040.76元和支付利息3994.98元、罚息6350.99元、违约金1851.68元、账户管理费208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00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12-31
发布日期 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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