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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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相邻关系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摆放在成都市成华区荆翠中路88号2栋1单元2层自有房屋外公共露台护栏上的植物盆栽全部搬离。 二、原告***、***因成都市成华荆翠中路126号1层商铺屋顶渗漏水进行防水修复工程确定施工日期后,被告***、***、***应在收到原告***、***相关施工通知后七日内将添附或摆放在公共露台的私人物品全部搬离。 三、原告***、***对位于成都市成华荆翠中路126号1层商铺屋顶渗漏水进行防水修复工程施工,施工期间往返屋顶公共露台,由原告***、***按小区业主临时公约、物业服务合同规定优先考虑设置外挂临时通道解决,施工开始前和施工完毕后原告***、***若带人临时到达公共露台处理防水修复工程事务,被告***、***、***应在收到相关通知后提供必要的房屋通行便利。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7元,减半收取198.5元,由原告***、***共同负担148.5元,被告***负担25元,被告***、***共同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