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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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 中化吉林长山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松原市健文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付***各项经济损失计63363.3元; 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付***各项经济损失计26289.31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5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9 |